中國大陸 (China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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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機關 |
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(北京市總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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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查時間 |
1.西元2004年 ~ 2007年送審案件:待審期約3-4年。
2.西元2008年 ~ 2009年送審案件:待審期約2年。
3.西元2010年以後送審案件:待審期約8-12個月(平均值約10個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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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查程序 | 委託大陸適格的商標代理人送件(約1-2天) → 通過程序審查取得商標申請註冊受理通知書,知悉案號及申請日 期(約送件後1個月) → 進入實體審查(約8 個月) → 准則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發證。 (若遭駁回於收文 30日內,向商標評議委員會提複審,約10個月左右可得知是否複審成立 ) | ||
專用期限 |
註冊日起十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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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展 | 專用期限到期前一年內需申請延展。 | ||
使用規定 |
連續三年未使用者,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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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意 事 項 |
1.尚未取得大陸商標註冊前,不得標示 ® 、「註」、「注」或其他已取得註冊之標示,否則有違反不實標 示觸法之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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